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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6-17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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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为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对全面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提出了具体要求。2022年3月,教育部办公厅联合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专门印发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教监管厅函〔2022〕4号)。对全国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切实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规范管理,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参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印发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对2020年2月10日我厅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的申报条件、认定流程、组织要求、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了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长效机制,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应具备那些申报条件?

《办法》对申请举办全区性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做出了具体规定。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或自治区党委编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厅局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申请举办全区性竞赛活动应当提供正式申请函件、法人登记证书、依据文件、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上年度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

三、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具体认定流程是什么?

《办法》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流程。自治区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相关单位负责具体认定工作。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受托专业机构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自治区教育厅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

四、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组织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责任主体,指出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同时,明确规范了一些竞赛行为,如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组织主体(主办方)应周密制定竞赛活动实施办法,确保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参赛材料费、器材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参赛的学生、家长或老师开展培训;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或组织学生参赛的学校转嫁竞赛活动成本。竞赛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并且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等。

另外主办单位应严格专家选聘,选择熟悉中小学教育教学情况和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在相关领域有专业影响力的专家。科学管理专家团队,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则,命题和评奖等重要环节应建立随机抽选专家机制。竞赛过程要遵循科学规范的程序、加强学术诚信的要求,明确竞赛内容范围要求,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竞赛结果须经过专家团队严肃评审,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杜绝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的情况发生。

五、对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提出了哪些具体监管要求?

《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面向中小学生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机制,实现了全过程全方位监管。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三年动态调整一次,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并正式印发各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全区性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二是规定了参赛范围。明确了未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和同意,跨省域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各类竞赛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参加。三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教育厅设置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四是进一步强化问题整改。对主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有关承诺等情况的进行通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由主办方做好善后工作。五是明确了各主管部门相应职责。明确了教育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的日常监管。

六、修订后的《办法》与2020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哪些不同?

修订后的《办法》与2020年2月10日印发的《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有一些明显改进,主要体现在:一是责任部门有增加。责任部门在自治区教育厅基础上,增加了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二是申报条件有补充。申报条件补充了“上年度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举办了竞赛的主办单位,还应提供上年度赛事总结和财务决算。”三是申报时间有改变。自2022年起,每三年组织一次申报受理和审核。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四是组织要求更严密。增加了“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不得指定参与竞赛活动时的交通、酒店、餐厅等配套服务;不得通过面向参赛学生组织与竞赛关联的培训、游学、冬令营、夏令营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违规收取费用。赞助单位不得借赞助竞赛活动进行相关营销、促销活动。”等内容。另外,对竞赛中的专家选聘以及命题阅卷等程序也做了具体规定。五是日常监管更细化。分别明确了教育部门对违法违规开展竞赛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对竞赛活动主办方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六是增加了对国际性竞赛的要求。明确了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中国境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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