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14349/2022-11556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5日 |
标 题: 桂教规范〔2022〕5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教规范〔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07日 |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3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在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基教〔2014〕14号)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经有关评审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要求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二)县区评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核、实地考察及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对名单予以公示,并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三)市级复核。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幼儿园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按照不低于15%的数量进行实地抽评,各设区市抽评结果与县(市、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设区市评定结果为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过复核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公示,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四)公示公布。自治区教育厅组织评审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将达到条件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五)签订协议。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合约,约定保育教育费收费限价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三、支持措施
(一)完善补助机制。自治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生均补助经费及一次性奖励经费。各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
(二)建立师资扶持机制。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建立师资帮扶机制,组织公办幼儿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保教活动、教研指导等方面给予帮扶,提高教师保教水平。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纳入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管理,每所示范性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1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帮助幼儿园规范管理,改善办园条件,提升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三)其它政策扶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及保育培训、分类定级、科研项目申报、职称评审、评先评优、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在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等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四、管理监督
(一)完善分类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办园条件、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等因素,对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定级、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二)规范收费管理。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原则上不高于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1.8倍,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幼儿园在当地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本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严禁乱收费。对本文件印发前已认定的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满后重新评估认定,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本办法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做到账目规范、账实相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实行专账管理,统一核算,接受政府部门财务审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可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维修改造、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教师培训等方面。
(四)加强日常监管。各地教育、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教育事业统计系统、全国教育经费统计系统做好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据统计、信息及收费监管工作。
(五)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奖补资金,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年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要在县(市、区)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集中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市、区)参照此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2014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多元普惠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桂教基教〔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
3.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符合各地幼儿园布局规划,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办园标准举办的,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舍安全
园舍建设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相关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单门独院、环境规划合理,幼儿游戏、学习、休息等空间布局得当,幼儿活动用房在三层(含三层)以下;全园不存在安全隐患;有必要防盗门和照明、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消防通道保证安全通畅;安防四个100%建设达标。
二、办园资质
证照合法齐全,包括: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年检合格;幼儿园校车使用要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园舍有明晰的产权证书,租赁办园的,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三、办园规范
幼儿园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办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班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有关要求,在园幼儿人数不低于60人。园舍有基本适应保教需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每班有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厕所、盥洗室、洗浴位等)和衣帽储藏室。
教玩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齐。室内外设施设备适宜不同年龄段幼儿使用,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数量适宜;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运动器械设置合理。
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规范病儿隔离工作,做到一孩一杯一巾。厨房设施齐全并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留样符合要求,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园务管理制度健全,所有工作岗位均有明确的责任人。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四、人员配备
幼儿园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齐配足教职工。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拖欠工资。建立全园教职工继续教育制度,教师、保育员每年参加各级各类培训1次以上。保教人员相对稳定。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认可的幼儿园园长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卫生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财会人员、炊事人员和安保人员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遵守《新时代幼儿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五、保教水平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重视教育过程。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重视幼儿心理健康,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建立良好的班级常规。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组织各种活动,确保幼儿每日有足够的户外活动和游戏时间。无“小学化”现象。提供适宜幼儿的游戏、学习、操作的材料,幼儿读物人均不低于4本;员工业务书籍人均不低于10本。坚持开展园本教研,努力提升保教水平。
六、收费管理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严格执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伙食费收费标准,伙食费收支平衡,必须专款专用。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有财务管理制度,账目清楚,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收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七、社会评价
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不低于80%,社会评价较好。对服务区域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收费有明确的减免措施。具有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措施和规划,坚持参加社区关爱儿童等公益活动。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
一级指标 |
具体评估指标 |
分值 |
评分细则 |
记分说明 |
指标修订依据 |
一、园舍安全(18分) 一、园舍安全(18分) |
1.园舍建设符合国家《幼儿园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范,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选址不符合相关安全要求;2.不能提供园舍建设合格相关证明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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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舍安全检测合格,有相关证明材料,无危房和其他不安全设施;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
4 |
1.园舍安全检测合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该项记0分;2.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酌情记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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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门独院、环境规划合理,幼儿游戏、学习、休息等空间布局得当;幼儿活动用房在三层(含三层)以下。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没有实现单门独院;2.设置在地下室;3.幼儿活动用房在三层以上。 |
新增指标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 | ||
4.坚持安全第一;具有严格的、全面的幼儿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全园不存在安全隐患。 |
2 |
1.没有幼儿安全保障责任制度的,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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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装必要防盗门和照明设施;设置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室内外通道适宜幼儿进出,消防通道保证安全通畅。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没有安装必要防盗门和照明设施;2.没有设置消防、食品卫生等安全设施;3.室内外通道不适宜幼儿进出,消防通道不通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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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安防四个100%建设达标:幼儿园专职保安配备率、防护器械率配备率达到100%;围墙、护栏等实体防护设施高度不得低于2米,封闭式管理达到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达100%;护学岗设置率达100%。 |
4 |
有一项不达标,该项记0分。 |
新增指标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1〕27号) | ||
二、办园资质(12分) 二、办园资质(12分) |
7.具有教育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园许可证,年检合格。 |
2 |
★无办园许可证,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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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具有民政部门或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2 |
★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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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幼儿提供膳食的,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2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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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证明)。 |
2 |
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证明)的,该项记0分。 |
|||
11.园舍有明确的产权证书。租赁园舍办园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5年,租赁期间无合同纠纷。 |
2 |
用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不动产登记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农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的幼儿园,若不具有土地证、房产证的,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没有记0分;租赁办园的,租赁有效合同期不到5年的,或者租赁期发生合同纠纷的,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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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幼儿园校车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驾驶员和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认定和检验;建立教师跟车收车验车制度,严格交接班制度及儿童接送制度,确保幼儿安全。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幼儿园应当与之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1.校车使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2.两年内发生校车使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
新增指标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三、办园规范 |
13.幼儿园名称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不得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不得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不得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记0分:1.幼儿园名称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2.幼儿园名称包含外语词、外国国名、地名;3.幼儿园名称使用“双语”、“艺术”、“国学”、“私塾”等片面强调课程特色以及带有宗教色彩的名称;4.幼儿园名称使用公办学校名称或简称;5.幼儿园招生简章、标识、名称与注册登记名称不符的。 |
新增指标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2.《“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相关规定。 | |
14.办园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班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有关要求,在园幼儿人数不低于60人。 |
2 |
1.班额超过标准的20%以上的,记1分;2.班额超过标准50%以上的,记0分;3.办园规模在3个班以下,未设大、中、小的记0分;4.在园幼儿低于60人的,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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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园舍有基本适应保教需要的室内外活动场所,户外活动面积生均不低于4平方米。 |
2 |
1.生均完全达标的,记2分;2.户外活动面积不达标的,生均在2-3平方米之间的,记1.5分;3.户外活动面积不达标的生均在1-2平方米之间的,记1分;4.户外活动面积不达标的生均在0-1平方米之间的,记0.5分;5.没有户外活动场地,记0分。 |
修改指标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 ||
16.幼儿园每班有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含厕所、盥洗室、洗浴位等)和衣帽储藏室;幼儿活动各项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3平方米,教寝合一的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4平方米。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记分:1.全部达标记2分;2.达到相应标准80-99%的,记1-1.9分;3.达到相应标准60-79%的,记0.1-0.9分;4.低于60%的,记0分。 | |||
17.幼儿园的教玩具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齐,室内外设施设备适宜不同年龄段幼儿使用,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数量适宜;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运动器械设置合理。 |
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记分:1.全部达标记4分;2.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及运动机械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设置合理,数量达配备标准的80%-99%,记2-3.9分;3.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及运动机械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设置合理,数量达配备标准的60%-79%,记0.1-1.9分;4.桌、椅、教(玩)具材质、规格及运动机械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或数量低于配备标准60%以下的,记0分。 |
增加指标依据:《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发〔2019〕10号) | ||
18.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规范病儿隔离工作,做到一孩一杯一巾,能满足在园幼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的需求。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1.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中有一项未到位的;2.没有做到一孩一杯一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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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园规范 |
19.厨房设施齐全并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留样符合要求,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做好陪餐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0分:1.厨房卫生不符合卫生标准的;2.食品留样不符合相关要求;3.没有建立陪餐制度的;4.有1人以上的食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明和食品培训合格证。 |
新增指标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
20. 园务管理制度健全,所有工作岗位均有明确的责任人。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0分:1.无园务管理制度的;2.无保教、安全岗位责任人的。 |
|||
21. 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季度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无安全工作制度;2.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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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配备 |
22.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齐配足。 |
5 |
1.教职工人员配备全部达标记5分;2.达到相应标准90%-99%的,记2-3.9分;3.达到相应标准80%-89%以上的,记0.1-1.9分;4.低于80%的,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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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用人单位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拖欠工资现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有1例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2.有1例未依法为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教职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24.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具有相应的岗位任职资格。 |
6 |
1.全部达标记6分;2.达到80%-99%的,记3-5.9分;3.达到60-79%以上的,记0.1-2.9分;4.低于60%的,记0分。5.园长无园长岗位资格证书的,记0分。 |
|||
25. 全园教职工进修、培训具有制度保障,并有证明材料,教师、保育员每年参加各级各类培训1次以上。 |
2 |
每学年教师、保育员参加培训比例低于60%的,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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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配备 |
26.保教人员相对稳定。 |
2 |
有下列情形的,酌情计分:1.每学年保教人数流动人数比例超过20%的,记1分;2.每学年保教人数流动人数比例超过50%的,记0分。 |
||
27.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遵守《新时代幼儿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无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
3 |
1.教职工有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行为的,该项记0分; |
|||
五、保教水平 |
28. 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注重直接感知、实际操作、亲身体验,重视教育过程;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重视幼儿心理健康,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建立良好的班级常规。 |
3 |
脱离幼儿生活情境,以集中教学为基本活动的,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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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根据幼儿年龄特征和季节特点,安排组织各种活动,确保幼儿每日的游戏和户外活动时间。 |
3 |
一日活动中户外活动时间不足2小时,其中体育锻炼不足1小时的,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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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无“小学化”倾向。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2.使用“小学化”教学资源和材料;3.布置幼儿小学内容家庭作业;4.开设学前班。 |
|||
五、保教水平 |
31. 提供适宜幼儿的游戏活动材料;幼儿读物人均不低于4本;员工业务书籍人均不低于10本。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没有设置区角,区角内游戏材料明显不足;2.无幼儿读物;3.无员工业务书籍。 |
||
32.建立教研制度,按教研计划开展园本教研活动。 |
3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无教研制度;2.没有开展教研活动。 |
|||
六、收费管理 |
33.接受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保育教育费限价管理。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
2 |
★不接受限价管理的,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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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伙食费收支平衡,专款专用。 |
2 |
未专款专用的,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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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实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无乱收费现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无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的;2.存在乱收费行为,以兴趣班、特长班、外教班等形式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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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有财务管理制度,账目清楚,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接收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 无财务管理制度;2.收支账目混乱;3.未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4.不接收政府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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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评价 |
37.近三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
2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记0分:1.近三年内有违规办园行为并经查实的;2.发生了群众性事件并造成负面影响的;3.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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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会评价 |
38.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不低于80%,社会评价较好。 |
2 |
家长对幼儿园的满意率低于80%,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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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服务区域内家庭困难子女入园收费有明确的减免措施。 |
2 |
对服务区域家庭困难子女入园收费无减免措施的,该项记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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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具有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措施和规划,参加社区关爱儿童等公益活动。 |
1 |
无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措施和规划,该项记0分。 |
评分说明: (一)总分为100分。
(二)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分为三星级。
1.一星级:各项指标评分7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情况较好;
2.二星级:各项指标评分8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情况良好;
3.三星级:各项指标评分90分以上,无一票否决情况,检查、暗访、调研、举报核查情况优秀。
(三)标注★的为一票否决指标。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盖章) 注:幼儿园名称要与公章一致 |
办学许可证 编号 |
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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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分布(城区、县城、乡镇、村屯) |
办学规模 |
规模 |
合计 |
托班 |
小班 |
中班 |
大 班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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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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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数 |
||||||||||||||
地址 |
||||||||||||||
开办时间 |
场所情况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户外活动面积 ㎡, 绿化面积 ㎡。 |
||||||||||||
办园性质 |
□民办 |
应配保教人员 |
专任 教师 |
保育员 |
保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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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性质 |
□国有,□集体,□租赁,□自有,□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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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配保教人员 |
专任 教师 |
保育员 |
保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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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专任教师情况 |
园长是否持证上岗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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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教师资格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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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幼儿教师资格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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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 |
□社会组织举办的 □公民个人举办的 |
专任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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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是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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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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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等级 |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 □市级示范幼儿园 □县级示范幼儿园 □未定级 |
收费 |
收费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收费备案标准:保教费: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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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收取保教费 元/生·月, 是否超出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最高限价管理★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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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元/生·月, 校车费 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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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园长姓名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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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 情况 (附佐证材料) |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有□ 无□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有□ 无□ 3.收费许可证(或备案) 有□ 无□ 4.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有□ 无□ 5.消防验收合格书: 有□ 无□ 6.如使用校车,是否有相关部门审批合格证明★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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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 通报批评或处罚 |
有□ 无□ |
★上一年度 检查合格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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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报之日起上一年度 安全责任事故 |
有□ 无□ |
★乱收费 行为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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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
有□ 无□ |
为教职工缴纳“五险”和住房公积金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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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舍有D及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有□ 无□ |
园舍具有产权证书(或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的园舍《租用合同》) |
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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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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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情况说明 |
(主要内容:幼儿园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简述,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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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鉴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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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加注“★”为必达条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